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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首都体育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

发布日期:2017-02-0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1612号)要求,在对外交流合作中进一步激发教学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就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服务大局。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着眼学校发展大局和实际需要,积极参与国际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学科建设,造就培养人才,提升学校教育科研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主体明确、权责统一。学校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要负起监督责任。

二、实施区别管理

(一)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外方开展的一般性工作交流。

(二)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校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四)学校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以下简称“其他临时出国任务”),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三、优化审批程序

(一)学校各单位要科学制定本单位年度出国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其中,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各学校外办负责管理,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学校外办根据各因公出国任务申报单位认定的出国任务属性,开展因公出国任务审批。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把握,出具出访任务批件。

四、加强经费管理

(一)学校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学校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

(二)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三)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五、强化监督和追责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具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二)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学校将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首都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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